Monday, October 24, 2005

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可發行金融債券

財政部於2003年8月初開放允許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發行以新台幣計價的金融債券。財政部表示,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由於分行家數有限,吸收存款能力未如本國銀行,藉由發行金融債券,可以增加新台幣資金來源管道,擴充市場規模;此外,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所取得的資金用於授信投資,有助於金融市場中長期信用供給、擴大業務,強化對台灣市場的承諾及貢獻。對於國內投資人而言,則可增加投資管道,提升投資收益。
財政部隨即於10月15日核准法國巴黎銀行在台分行發行新台幣38億元的金融債券,發行期限為五年,此為第一家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的外商銀行。
外商銀行主管表示,是否發行金融債券,需要考量的是新台幣資金來源是否充足。對在台灣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外商銀行而言,在吸收存款後,大多應該不需要發行金融債券,但對沒有吸收存款的外商銀行來說,發行金融債券便是增加新台幣資金來源的管道,因此要視各外商銀行的資金情況做全盤考量。

這則報導有幾點值得深思:
1. 銀行吸收存款與發行金融債券難道具完全替代關係?
2. 銀行吸收存款與發行金融債券的成本應該不同吧!
3. 銀行吸收存款與發行金融債券的期限應該不同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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